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章程

贵州省社会团体章程

2018年修订)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        (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团结全市乃至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培训、宣讲、研究健康科学知识,进而普及心理、生理、社会健康教育知识,力求进一步提高遵义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构建和谐向上的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遵义市民政局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遵义市科学技术协会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锦都豪苑1层门面       。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的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健康教育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

(二) 开展业务指导学习                ;

(三) 开展健康教育科普知识宣传                 。

(四)组织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聚焦主业,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应当具有的相关条件资格         

(五)   遵守宪法和法律,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及相关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以下统称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以下统称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  需要理事会提名讨论            。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3-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1    8   6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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