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健康教育工作和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 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全市乃至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培训、宣讲、研究健康科学知识,进而普及心理、生理、社会健康教育知识,力求进 一步提高遵义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构建和谐向上的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 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 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 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锦都豪苑1层门面;由政编码:563100。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 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 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教育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业务指导学习;
(三)开展健康教育科普知识宣传;
(四)组织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拥护本学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会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应当具有的相关条件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及相关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 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 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 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大会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需经理事会提名讨论。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 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内设机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并与会员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 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 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 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 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 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 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 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 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 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还须向业务主管 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 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6日第6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